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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 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
業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條第 8款第 3目至第 5
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同條其他款目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其於辦理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 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依同條
第 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11.07. 臺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7日
一、營利事業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 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
業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條第 8款第 3目至第 5
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同條其他款目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其於辦理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 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並無須依同條
第 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二、前揭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
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料;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其相互間有以不合營
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 1規定辦理。(
財政部 97.11.07. 臺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五五一八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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