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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申報扣繳所得稅款應遵循之辦理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7.11.19. 臺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性質,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
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
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法人股東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
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
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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