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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如採融 資租賃者,其於承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額之金 額,因未於承租期間列為租金費用,無須依本部97年 5月 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000 0 號令規定,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1.12. 臺財稅字第097005420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12日
     一、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如採融
       資租賃者,其於承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額之金
       額,因未於承租期間列為租金費用,無須依本部97年 5月 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000
       0 號令規定,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
     二、營利事業依上開措施承購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且採營業租賃者,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
       金抵充應繳土地及建築物價額之金額,屬抵充建築物價款部分,應併同建築物補提列
       之折舊費用,於承購年度計算認列損益,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於97年度以前承租之工業區土地,原採營業租賃入帳,如經評估其個別營運
       狀況選擇於97年度起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其承租期間已列報之各年度租金費用,減
       除依本部72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38970 號函發布「融資租賃稅務處理注意事項」規定
       得認列之利息費用、手續費及折舊費用後之淨額,應列為97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
       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且一經轉換,不得變更。營利事業如未於辦
       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選擇改依融資租賃入帳者,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財政
       部 98.01.12. 臺財稅字第0九七00五四二0九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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