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 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 %計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1.20. 臺財稅字第09804502010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20日
    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
    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 %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財政部 98.01.20. 臺財稅字第0
    九八0四五0二0一0號令)
    〔依財政部 105.11.16. 臺財稅字第 10504665861號令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