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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
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 %計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1.20. 臺財稅字第09804502010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20日
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
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 %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財政部 98.01.20. 臺財稅字第0
九八0四五0二0一0號令)
〔依財政部 105.11.16. 臺財稅字第 1050466586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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