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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企業併購法以原持有之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1.21. 臺財稅字第09700561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21日
    上市公司之個人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既存或新設
    未上市公司發行之股票者,核屬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無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第1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編者註: 101年度以前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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