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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98 年度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及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公司組織及合作社或獨資、
合夥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2.03. 臺財稅字第098045000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3日
核定「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 1分 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
二、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
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
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
按支薪月數另加 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財政部98.02.03
. 臺財稅字第0九八0四五000二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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