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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社會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2.05. 臺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5日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 4項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
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可免
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者,
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
用標準」第 2條第 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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