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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有關跌價損失回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2.06. 臺財稅字第097004984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6日
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經歸
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屬所得稅
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之跌價損失、回
升利益及嗣後處分之損益,係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及所得基本稅額
條例第 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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