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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5款所稱可處分日之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2.18. 臺財稅字第09700557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18日
    主旨:員工取得分紅配股應將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員
       工如未繳交扣繳稅款,致其配股未能如期於公司公告之股票發放日撥入集保帳戶者,
       其「可處分日」認定疑義。
    說明:
     三、公司96年度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訂定96年10月18日為股票發放日,以帳簿劃
       撥方式將股票撥入員工集保帳戶。惟員工○君尚未繳交扣繳稅款,其配股於該日先撥
       入公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錄專戶託存,俟○君繳交扣繳稅款後
       提出申請,即可將其配股轉撥入○君集保帳戶,故應以股票撥入公司登錄專戶之日(
       亦即公司公告之股票發放日96年10月18日),認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第 1項第 1款所定「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編者註:98年度以前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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