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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行人發行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國
內發行人發行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規定扣繳稅款,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2.27. 臺財稅字第098040062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27日
核釋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
一、國外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
(一)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本付息機構於給
付時,毋需扣繳所得稅。
(二)個人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自中華民國99年 1
月 1日起,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1 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課徵基本稅額。
(三)營利事業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本部94年 1月28日台財稅字第 0
9404509080號令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並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權責基礎併
入各年度收入課稅。
二、國內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
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除下列規定外,依本部94年 1月28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09080號令規定辦理:
(一)個人投資人取得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 1規定扣繳稅款,不
併計到期或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以浮動利率計息之附息國際債券,其計算利息收入金額採用之課稅基準利率,應
以申請分割日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 1年期外幣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之簡單平均數訂定。(財政部 98.02.27. 臺財稅字第0九八0四0
0六二二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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