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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可自行設簿登記,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 1千 5百元,得免填 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4.08. 臺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8日
    本部80年 7月16日台財稅第 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
    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
    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 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住址。」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 1千 5百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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