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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可自行設簿登記,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 1千 5百元,得免填
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4.08. 臺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8日
本部80年 7月16日台財稅第 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
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
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 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住址。」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 1千 5百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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