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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 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 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4.23. 臺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23日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
    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
    、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
    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4條之 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附「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
    附件-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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