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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費用列支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6.03. 臺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3日
     一、94年 7月 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 1項規定,繼續依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 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
       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本部94年 7月 1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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