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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緩繳案件未依限繳納者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6.10. 臺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主旨: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應依同
法第27條規定辦理,如逾第27條規定之期限仍未繳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12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04條第5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規定辦理。
說明:
二、稅捐稽徵法第27條係規範經核准緩繳案件未依限繳納者之作業程序,稽徵實務上如無
法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日內知悉納稅義務人繳納情形者,亦應加強管制,於確
認納稅義務人逾期確未繳納時即行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至納稅義務人收受
繳款書後逾期仍未繳納者,應依主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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