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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在職證明書申請職業登記為「放射線科技術員」,應再檢附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考
試及格證書及操作執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7.4.19.台內戶字第5928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19日
案經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七二0八九八號函復以:
「按目前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因尚未訂定專門職業法規,故本署尚未核發該類別之醫事人
員證書,惟查該等人員之檢竅,業已納入「醫事人員檢竅辦法」明定,其檢竅合格者,並由
考選部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又依原子能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放射性物質及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應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並應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給
之操作執照,無操作執照者不得操作。因此,本案宜請張員檢附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士)考
試及格證書及操作執照,始得准予辦理職業變更。」(內政部77.4.19.臺內戶字第五九二八
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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