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補助之「住院營養暨生活費」免納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8.09.17. 臺財稅字第09804559790號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7日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依「行政院衛生署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規定,對慢性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補助之「住院營養暨生活費」,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