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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減資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後,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課徵證券
交易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0.22. 臺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如經查明該項股票收
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其將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之行為,
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尚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