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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若有推動政策事業需要可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提供適當國有非公用土地,共同辦理
改良利用事宜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8.10.22. 臺財產局改字第098500056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主旨:本局業於98年 9月29日舉辦「加強與中央政府機關辦理大面積國有土地合作或委託改
良利用業務說明會」竣事, 貴機關倘有推動相關政策事業需要,敬請洽商本局提供
適當國有非公用土地共同辦理改良利用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8年 8月28日台財產局改字第 09850004470號開會通知單續辨。
二、按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7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得以委託或
合作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其他非興建房屋事業之改良利用。依同法
施行細則第48條之 l規定,本局辦理上開規定之事業,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具有專業
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為利各中央政府機關了解國有非公用土地改良
利用業務內容,以提升國有土地開發利用效益,經舉辦旨述說明會。感謝 貴機關派
員參與(詳後附簽到單影本),並歡迎日後於推動相關建設或產業發展等政策時,洽
商本局提供適當國有非公用土地,以達成政策目標及提升國有土地利用效益,並帶動
地方經濟發展之多贏局面。
正本:內政都、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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