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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推動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對於申請登記事項均依法審查,應不致產生不動產交易安
全等問題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0.27. 臺財稅字第098045676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主旨:有關貴會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可能引發破壞相關專業證照制度及影響不動產交易安
全性、稅收精確性等負面因素,建議暫緩辦理或僅限少數區域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會98年 8月19日全地公( 5)字第980512號函。
二、本案研析尚不致發生旨揭疑慮,理由說明如次:
(一)依據土稅法第 41 條、第 49 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契稅條例第 16 條、娛
樂稅法第 9 條及印花稅法第 8 條等相關規定,對於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契稅、娛樂稅及印花稅等申請事項,應由納稅義務人、代徵人及立約人(
或立據人)申報或申請,如因故無法親自申報或申請者,得委託代理人出具委託
(任)書代為辦理,並未規定該類案件必須委由具有專業證照或資格之人士始得
辦理。其採網路申報之案件,亦無二致,故應無破壞相關專業證照制度之問題。
(二)為確保網路申報作業之安全,對於網路申報案件採取各項安全機制,除報稅代理
人以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前,應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具有申報權限,及申報人須通過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電子身分憑證之審核,以確保其身分外,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並應將申報書、
契約書正本及完稅收據等文件送交稽徵機關審驗,俾防杜偽造、竄改繳款書等情
事之發生。
(三)有關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提供線上列印土地登記相關書表部分,由於目前內政部
地政司網路申辦系統已提供相關登記書表下載功能,是以,申報人如得利用地方
稅網路申報系統所建置之資料,直接產製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可節省大量
重複登錄及填寫書表時間,有效提升政府機關為民服務品質,其與地政士依照地
政士法先行核對當事人身分尚無直接關聯,應無不妥。
(四)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登記(包括建築改良物)係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
關辦理,其對於申請登記事項均依法審查,包括契約書相關內容,且不動產物權
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網路申報案件亦不例外,故應不致
影響不動產交易之安全性。
三、本部推動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旨在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多元化及不受時空限制之
申報申請管道,以符合e化政府之要求,且本項作業前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竹市
稅務局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等試辦成效極為良好,爰請貴會鼎力支持本項作業之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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