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1.12. 臺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本部98年 6月10日台財稅字第 09800100510號函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