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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1.12. 臺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
    者,應依本部98年 6月10日台財稅字第 09800100510號函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 2項
    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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