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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費用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1.12. 臺財稅字第09804112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主旨:有關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費用課稅疑義乙案。
    說明: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3條規定之情報機關及視同情報機關給付情報協助人員之工作費,
       其性質為情蒐工作聯繫費及相關必要支出,應檢具憑證或由情報協助人員領據列報,
       屬公務支出,非屬個人所得,免納所得稅。
     三、上開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任務所領取之酬勞(支津、贈禮、獎金等),係屬所得稅
       法第14條第 1項第 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3條第 1項第 2款薪資所得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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