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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財產讓渡時,所應為之作業程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2.22.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主旨:祭祀公業派下員間有財產權讓渡情形時,屆時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 3項規定,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事宜
。
說明: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未於 3年內依祭祀公
業條例第50條第 1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
派下現員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若祭祀公業派下
員間有財產權讓渡情形,經民政單位將派下員財產權讓渡情事於公業系統表及派下全
員名冊備考欄辦理註記,且無違反公業規約規定者,則地政機關應視該註記、所附讓
渡書及囑託登記內容,將讓渡人可取得之持分登記予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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