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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後出售持股計
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8.12.24. 臺財稅字第098005425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主旨: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後出售
持股,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疑義乙案。
說明:
二、個人投資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巿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股票,於被投
資公司非因彌補虧損之減資退還股款時,尚無投資損失。嗣後個人出售其持股,依所
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原投資成本減
除上述所取回股款金額後之餘額,除以減資後持有股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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