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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加強輔導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落實其稅法上之義務以免逾期受罰,特檢送相關稅法法令新聞 稿供參 發文機關: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發文字號: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99.01.20. 中區國稅民權二字第09900512      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0日
    主旨:為加強輔導信託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及贈與稅申報等事項,請轉知會員儘速自行檢視並依法辦理,以免
       逾期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 1月11日中區國稅二字第0980047908號函辦理。
     二、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 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
       算表及依第 3條之 4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 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
       額、第 89條之 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
       申報;並應於 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
       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前項標售、義賣及義
       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為所得稅法第 92條之 1及營業稅法第 8條之
       1 所明定。次按「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
       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之 1
       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
       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 92年 2月26日台財稅第
       0920451148號令所明釋。是受託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
       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又受託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
       其銷售額除符合營業稅法第 8條之 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
       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三、為落實輔導重於查核,受託人於本(99)年 1月底前( 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期限
       展延至 2月 1日)自動補申報97年度以前及申報98年度案件,包括自信託契約成立年
       度起每年度應申報之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信託憑單,97年度以前案件可依稅務違章
       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5條之 1第 3款規定減輕處罰;受託人如有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
       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 3條之 4第 1項、第
       2 項、第 5項、第 6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
       之納稅義務,依規定自動辦理更正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5條之 1第
       1 款及第 2款規定減輕處罰;另營業人經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即依限補辦者,依
       同標準第 16條之 1規定免予處罰;至短漏報繳營業稅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四、檢附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稅法上之義務新聞稿 1則供參。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地政士公會、臺中市記帳士公會、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中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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