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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 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 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 1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 6日 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2.04. 臺財稅字第09800470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4日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
    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
    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 1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 6日
    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二、營利事業遇有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
       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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