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一、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所產生之
損失,如為94年度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仍得依本部92年12月 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
6602號令第 2點規定,將其以當(94)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列為計算所得稅法
第66條之 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附釋例一);如為95年度以後年度之庫藏股
票交易損失,上市、上櫃公司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
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
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
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
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附釋例二)。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2.08. 臺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8日
一、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所產生之
損失,如為94年度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仍得依本部92年12月 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
6602號令第 2點規定,將其以當(94)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列為計算所得稅法
第66條之 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附釋例一);如為95年度以後年度之庫藏股
票交易損失,上市、上櫃公司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沖
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
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
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
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附釋例二)。
二、依前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
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本部92年12月 4日台財稅
字第0920456602號令第 3點及第 4點規定計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
減除。
〔依財政部 103.08.22. 臺財稅字第 10300053470號令刪除說明二〕
附件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