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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 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
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 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
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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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2.10. 臺財關字第098005358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10日
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 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
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 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 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
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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