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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般護理之家」所提供之護理服務如屬醫療勞務範疇者,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惟 應課徵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9.02.22. 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021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一般護理之家是否適用商業會計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
       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99年 1月14日台稅二發字第 09900008240號函交下大署99年 1月 6
       日衛署照字第0990000021號函及附件辦理。
     二、按「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
       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為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3款所明定。次按「私人辦
       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
       查核準用本辦法。」為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 2條第 2款所規定。
       又「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准依
       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護理人員以個人名義設置護理機構所獲得報酬,與個人設立幼稚園、托兒所所獲
       得之報酬並無不同,其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核屬其他所得。」分別為財
       政部 96年 4月13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3030號令及96年 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0
       28710 號函所明釋。
     三、參照前揭財政部令釋意旨,倘「一般護理之家」之設置,受「護理人員法」及相關規
       定規範,大署亦認定其為廣義之「醫療保健設施」其所提供之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
       範疇者,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惟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四、又一般護理機構之所得類別核屬其他所得,雖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
       辦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憑證,惟若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稽徵
       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至於是否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請逕向該法主管機關詢問。
     五、隨文檢附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l份供參。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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