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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買回中央登錄公債所涉利息所得課稅及扣繳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7.05. 臺財稅字第09904088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5日
主旨:有關政府買回中央登錄公債所涉利息所得課稅及扣繳相關規定。
說明:
二、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 1第 1項規定,自96年 1月 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之利息所得,
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同法第24條之 1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營
利事業持有公債,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利息收
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至所
稱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 2第 3項規定,指依公債票
面金額,按票面利率、持有期間及規定扣繳率計算之稅額。
三、清算銀行依「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等規定買回中央登錄公債,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前次付息日至買回日之利息,並於給付利息時以公債賣回人
為納稅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條、第 3條及財政部96年12月14日台財稅
字第09604548060 號令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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