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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依租稅協定免稅該項所得併計算國外稅額扣抵限額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7.30. 臺財稅字第099002296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30日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依我國與該國簽署之租稅協定
予以免稅,該項所得可否合併計算國外稅額扣抵限額乙案,請依所得稅法第 3條第 2項、同
法施行細則第 2條及本部69年 5月14日台財稅第 3382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