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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適用緩課規定之股票於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時緩課原因消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09.23. 臺財稅字第09900297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23日
主旨: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科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緩課股票
轉換讓與乙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控股公司),換取乙控股公司新發行
之股票,可否繼續適用緩課優惠疑義乙案。
說明:
二、按本部96年 2月 7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0610號令規定,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
29條規定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股份,係屬證券交易(轉讓)行為,爰本案甲科技公
司股東原適用旨揭條例(編者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規定之股票,於股份轉換
時,緩課原因已消滅,甲科技公司應依同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按面額或其股東
所抵繳乙控股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擇低,填具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由股東併
入股份轉換年度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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