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一收入分類表丙一
(一)土地稅中之土地增值稅及(九)統籌分配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十六
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12.30. 臺財庫字第09903524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一收入分類表丙一
(一)土地稅中之土地增值稅及(九)統籌分配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十六
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