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99.12.30. 臺財庫字第09903524990號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