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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9.12.30. 臺財庫字第09903524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十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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