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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
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至第52條、第52條之 1第 2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 1第 3項第 3款、第 4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
件時,先審辦申購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4.12. 臺財產管字第10040007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2日
核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
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至第52條、第52條之 1第 2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 1第 3項第 3款、第 4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
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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