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 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至第52條、第52條之 1第 2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 1第 3項第 3款、第 4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 件時,先審辦申購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4.12. 臺財產管字第100400079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2日
    核釋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
    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至第52條、第52條之 1第 2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 1第 3項第 3款、第 4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
    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