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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依水利法第97條之 1第 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私有土地範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5.18. 臺財稅字第100001995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18日
    檢送經濟部發布之水利法第97條之 1第 1項規定之解釋令影本乙份。
    附件:
    經濟部 100年 5月13日經授水字第 10020204620號令
    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 1第 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
    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一)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
        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
        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 4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
        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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