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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是否屬本法第44條第 1項所稱「營利事業」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5.23. 臺財稅字第100001756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23日
主旨:祭祀公業是否屬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 1項所稱「營利事業」疑義乙案。
說明:
二、按「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
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
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
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分別為稅捐稽徵法
第44條第 1項前段及本部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 2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
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4條授權訂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第 1項所明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 1項所稱「營利事業」,當包括所得稅法
第11條第 2項所稱「營利事業」及營業稅法第 6條所稱「營業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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