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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信託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本法第 111條之 1第 1項及第 3項應處罰鍰規定應否併罰釋 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6.29. 臺財稅字第100040617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主旨: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一行為同時構成所得稅法第 111條之 1第 1項及第 3項應處罰鍰
       規定,應否併予處罰乙案。
    說明:
     二、按所得稅法第 111條之 1第 1項及第 3項規定之處罰要件雖不盡相同,但行政目的並
       無不同,均在促使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正確計算受益人之所得並履行其申報義務,俾稽
       徵機關能確實掌握信託稅源資料,確保稅捐之稽徵,並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信託以
       規避稅負。三、本案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既未依規定正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自亦
       無從依限據實申報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倘其違反法定義務行為間
       有必然關聯,或可認定為單一整體行為,雖同時構成前開 2項處罰規定要件,如併予
       處罰,將逾越必要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宜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一事不二罰規定
       ,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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