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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99年度第 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 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100.07.28. 財北國稅徵字第1000241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28日
    主旨:公告99年度第 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
       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99年度第一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
       算線上確認及 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
       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
       結果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 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
       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二、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 100年 7月29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
       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
       單有效兌領期限為 100年 7月29日至 100年 9月30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
       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非依前述規定方式辦理申報者,非屬本批次退稅範
       圍。
     三、本公告代替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確認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
       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
       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
       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
       櫃查詢。
     四、如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於本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
       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含試算回覆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
       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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