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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 1第 3項第 5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形特殊之國有
非公用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達 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予讓售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9.08. 臺財產管字第100400200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8日
主旨: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 1第 3項第 5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形特殊
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達 1,6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予讓售,請
查照。
說明:旨述併計鄰接國有土地係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
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副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處分組、出售科
、租賃科、處分科
〔依財政部 105.09.30. 臺財產管字第 10540009940號令發布,本函與臺財產管字
第 10540009940號令意旨不符部分自 105年 9月30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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