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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具有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所支付之股息應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09.08. 臺財稅字第10004066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9月8日
主旨:公司發行具有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所支付之股息應否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
乙案。
說明:
二、按公司法第 156條第 1項、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具有負債性質特別股之股息應屬盈
餘分配。復按所得稅法第 3條之 1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
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扣抵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是具有負債性質之特別
股,其分配之股息自應依上開規定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其分配比率並應依
所得稅法第66條之 5第 1項及第66條之 6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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