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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之販賣,如係將型錄置於實體店面之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之網路皆屬
封閉系統,消費者於店內瀏覽操作後,於店內付款取貨時均有店員可辨識購買者年齡,始能
完成購買,此種購物方式尚非屬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 1項所稱之電子購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0.10.03. 臺財庫字第100035181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3日
酒之販賣,如係將型錄置於實體店面之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之網路皆屬
封閉系統,消費者於店內瀏覽操作後,於店內付款取貨時均有店員可辨識購買者年齡,始能
完成購買,此種購物方式尚非屬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 1項所稱之電子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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