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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99年度第 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 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100.10.28. 北區國稅徵字第10000219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主旨:公告99年度第 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
       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99年度第 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係指( 1) 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
       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及遞送試算
       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2 ) 5月11日至31日間向各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
       服務處(含公所代收)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
       申報書之案件( 3)依通報資料歸課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
       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 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
       自本公告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二、本( 100
       )年度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0 年10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
       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之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
       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 100年10月31日至 100年12月30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
       單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
       ,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至依通報資料歸課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
       定為退稅案件,本局以支票辦理退稅。
     三、本公告代替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試算確認申報及依通報資料歸課97、98年度
       綜合所得稅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本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
       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
       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
       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四、如公告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
       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
       稽徵法第3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請復查。五、本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含試算回覆案件)之內容予以核定
       ,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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