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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依規定發給之安全金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2.02. 臺財稅字第100004782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2日
主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
給辦法」發給之安全金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
說明:
二、旨揭辦法係內政部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 4條第2 項規定訂定,合先敘明。
三、上開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
因公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依同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領取生活之安全金,依
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 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殘廢,
其服務機關依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規定轉發之安全金
,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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