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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如屬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者其利息之計算基礎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2.20. 臺財稅字第10104521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20日
主旨: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就存
款餘額先行提兌案件如屬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者,其利息之
計算基礎,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二、依本部90年 3月 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054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
書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提兌無著案件,如屬資料填寫錯誤
或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
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應自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
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未繳,自限繳期限屆滿次日起加徵滯納
金及滯納利息。前述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之案件,依據本
部 100年 2月18日台財稅字第 10004505210號函規定,自 101年受理 100年度報繳案
件起,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稽徵機關補徵不足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時,利息之計
算基礎應以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與提兌日之存款餘額何者為高者,與
應自行繳納稅額相較之差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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