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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 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 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 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5.04. 臺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4日
     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
       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 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
       統一發票。
     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
       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 7條第1 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
       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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