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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
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 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
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5.04. 臺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4日
一、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
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 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
統一發票。
二、藥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與藥局,事後稽徵機關
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得依行政罰法第 7條第1 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
倘涉有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並應通報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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