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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5.22. 臺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22日
    主旨: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疑義乙案。
    說明:
     二、本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 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
       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 2款規
       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 2月1 日台財稅第 30831號函
       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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