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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國外總公司投資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其取得之股東投資抵減
稅額申請抵減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6.19. 臺財稅字第101000510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19日
主旨:外國公司在臺分支機構得否以其國外總公司投資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依獎勵民間
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取得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申請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疑義乙案。
說明:
二、依據所得稅法第 3條及本部88年 1月20日台財稅第 881896532號函規定,外國公司在
臺分支機構應就其國外總機構及在臺分支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所
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該等外國公司既與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
利事業相同,均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取得之投資抵減稅額,亦
宜准予比照後者依旨揭條例規定抵減全部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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