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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有關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費用認列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7.11. 臺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1日
    公司依公司法第 267條第 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
    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
     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 101年 5月18日( 101)
    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說明二及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
    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本部97年 6月11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1
    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各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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