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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有關員工認購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7.11. 臺財稅字第101005494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1日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 267條第 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
       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屬股票轉讓權,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 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應以既得
       條件達成之日為可處分日,參照本部97年 7月10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15241號令及 1
       00年4 月28日台財稅字第 10000109820號令規定計算員工之其他所得。
     二、所稱「既得條件達成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集中保管者,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記之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信託保管者,
       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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