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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核釋「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有關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7.27. 臺財稅字第101000676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7日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以低於實際買回股
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依本部97年 8月27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43850號
令第 2點規定計算課稅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 1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原則」、96年10月
12日(96)基秘字第 266號函及參照本部97年 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 號令
規定認列薪資費用之每股認股權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所計算
之金額為限。
二、本部97年 8月27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43850號令第 2點所稱「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
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額)」,按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價格,減除庫藏股取得成本
及轉讓庫藏股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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